日期:2013-09-26 15:00
判決沒有認定其貪污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因而排除了死刑(包括死緩)的適用;一審判決在其犯罪數額所對應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中,沒有選擇無期徒刑,而是選擇了15年有期徒刑。應該說,一審判決對薄熙來所犯貪污500萬元罪行的量刑,也是合法合理、顯然不重的。
再次,關于濫用職權罪的量刑。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據刑法典第397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