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23 17:09
(三)違反錄取程序投檔操作的;
(四)在招生結束后違規補錄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對高校錄取工作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有關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出臺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規定或者超越職權制定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