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23 17:09
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騙取錢財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辦學規模招生或者擅自調整招生計劃的;
(四)違反規定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類型招生中出臺違反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的;
(六)違規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或者以承諾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