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23 17:09
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所屬高校招生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高校招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考生、社會的監督。
高校招生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對高校招生違規行為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明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第二章 違規行為認定及處理
第六條 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