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23 17:09
動相關程序,進行調查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應當及時上報,必要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有關責任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的違規行為調查和收集證據,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七條 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復核或者申訴;符合法律規定受案范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