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10 15:27
境執法、排污收費、排污許可以及排污權交易、環境監測等工作都要圍繞減排的4項指標來開展,由此弱化了環境統計等工作,對污染源缺乏系統、有效的管理。
這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要求不相適應。對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和理順總量、環境統計、排污收費、排污許可以及排污權交易這一系統工程,建立在排污許可證基礎上的總量控制制度,從而確保總量更好地落地,落實到每一個排污點上,以切實落實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