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0-21 09:11
,且對零售市場開辦者是鼓勵并非應當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強迫雙匯公司及客戶與市場開辦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實屬對象錯誤、本末倒置,嚴重曲解法律。
同時,遷安市市場管理局存在制造內外有別的雙重標準及選擇性執法問題,明顯違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反壟斷法》第八條、第三十三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三條第一項等規定,涉嫌濫用行政職權,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