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0-16 08:42
購、預訂、排號、發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借機抬高價格;
五是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六是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七是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八是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九是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住建部通知指出,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以下措施:書面警示;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公開通報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為